江西省冷冻冷藏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冷冻冷藏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he Froze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angxi Provinc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江西省冷冻冷藏食品行业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藏企业、物流企业、包装企业及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和行业自律建设,大力推动全省冷冻冷藏食品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按市场化的原则,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航空路83号昌南农产品物流中心二期29号商铺104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认证。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
(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10)与国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冷冻冷藏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
(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团体的品牌,发展新会员。
(18)开展团体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速冻食品企业,冷冻食品企业,冷链储藏,冷链物流企业,烧烤食品企业,海产、水产食品企业,鸡副、鸭副企业及经销企业,食品机械、包装及相关企业或个人,拥护本团体章程,均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本团体的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
会费标准:会 长50000元/年、副会长20000元/年、
理 事10000元/年、会 员3000元/年。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热爱本行业发展,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积极组织并推动本行业发展,在冷冻冷藏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团体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均可在自愿的原则下,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二)由团体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通过;
(三)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组织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和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本团体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本团体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向本团体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不做有损本团体声誉的行为;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积极向团体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监事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其中如差额选举,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80 %;如等额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每个会员单位只推荐一人当选理事,参加理事会议。本团体理事应当热爱本团体,有奉献精神,积极组织并主动为本团体提供赞助和捐赠等服务,有一定发展规模、行业影响力和引领带动能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理事代表、会员代表、党组织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五分之一 。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3 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引领行业发展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有一定发展格局和宽广视野,对行业发展现状和规律认识深刻,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有健康体魄,积极奉献时间和精力、勤勉履责,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忠实、勤勉、尽职、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机制。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本团体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或行业发展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审议稿)》、《会员诚信公约(审议稿)》、《经费管理办法(审议稿)》、《组织领导机构产生办法(审议稿)》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做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和非营利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即团体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